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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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定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定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定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附表編號1至37所示各罪,業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加計附表編號38至41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合計有期徒刑31年6月,已逾刑法第51條第5款所規定之法律外部界限30年,是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刑,本院自應依上開法律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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