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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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5號原告軍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麗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桑芙尼莊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2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萬9,0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曾美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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