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季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季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季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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