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0號原告 謝俊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順興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5,3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