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88號聲請人 何魯 新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佳珮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協同排定鑑定事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乃法定必備程序,且此法定程式之踐行需當事人協同為之。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而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佳珮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依前揭規定,須聲請人協同完成鑑定程序。惟經本院承辦股書記官聯絡後,本院排定於民國107年6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澄清綜合醫院平等院區進行鑑定,並已合法通知聲請人及相對人,詎聲請人及相對人均未遵期到場,而未協同完成鑑定程序,有本院家事報到單在卷可憑。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