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即主參加被告 沈素蓮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 律師被告即主參加被告 許文彰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即主參加被告 藍如成 主參加原告 王明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複代理人 陳聖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參加原告王明進」之記載,應更正為「主參加原告王明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主參加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曾至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