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林玄春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勞保
補償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3月19日以108年度北司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
,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
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
明、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