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甲 ○
      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6樓
被   告 摩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受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
為原告甲○受預供擔保;如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
為原告丁○○預供擔保;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
為原告丙○○受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原告等為被告公司員工,而被告公司自民國(下
同)95年1月份起至95年4月30日止,皆未給付原告等薪資,
故原告等於95年4月30日向被告公司辦理離職,並由被告公
司簽發其積欠原告等自95年1月份起至95年4月30日止之薪資
之證明(包括積欠原告丙○○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原
告丁00000000元、原告甲○受145166元)交原告等收執。
又被告公司已於95年4月30日停止營運,且於原告等離職後
變更公司之負責人,而前開積欠原告等之薪資,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提起本訴。並聲明:求
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薪資未付之事實,業據提出積欠工
資之證明影本3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之結
果,原告上開主張,應認為真實。
二、經查:被告既僱用原告等服勞務,自有給付薪資之義務。從
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丙00000000元、給付原告丁00000000元、給付原告甲
○受145166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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