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港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交簡字第19
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侯廷昌
法 官楊欣怡
法 官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