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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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0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傳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