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580號原告甲○○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99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准由其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前書狀之聲明陳述如下:
㈠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49689號被告與大容建設有限公司(下
大容建設公司)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無非以訴外人大容建設公司於台中縣○○鎮○○○段○路厝小段123-1地號土地上,興建案名「華頓雙學館」預售建案,提供大容建設公司名下土地,向被告融資貸款,後因大容建設公司財務周轉不靈而停工,致所欠借款未獲清償,被告經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起訴債權確定後,據以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大容建設公司名下之財產即坐落台中縣○○鎮○○○段○路厝小段123-1地號土地,及土地上未完成房屋工程第一樓層面積718.27平方公尺、第二樓層771.34平方公尺、地下層773.85平方公尺,合計2263.46平方公尺之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予以查封拍賣。
㈡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又就執行標的物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如債務人係買受違章建築或未保存登記建物之買受人,並受領交付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原始建築人即喪失其所有權之權利,強制執行法第15條明文規定。
㈢查系爭建案因大容建設公司經濟財源拮掘,無力繼續興建工
程,遂於民國(下同)98年8月27日將公司及所有公司財產轉讓予原告,並將系爭建物完成交付,由原告繼續進行未完成工程興建,是大容建設公司就系爭建物已喪失其權利,即不得為原始所有權人之主張。今被告欲以其為債務人大容建設公司之債權人身份,就抵押權土地上系爭建物,依民法第877條規定將系爭建物與土地併付拍賣,基於房屋所有權已轉易為原告所有,並非債務人大容建設公司所有,則法院依被告(即債權人)之聲請,將原告所有之系爭建物合併於抵押權之土地,並逕予查封拍賣,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及方法自有違誤,即應停止並撤銷。
㈣綜上,大容建設公司於98年8月27日已將公司及公司名義之
財產及未完成建築興建案名「華頓雙學館」,讓渡聲明人詳見股讓渡書,並已完成交付由原告繼續興建未完成工程。是系爭建物非抵押權效力所及,又為原告已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已不能認定為大容建設公司所有。是就台中地院98年度司執字第4968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物原告自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本件訴訟。㈤聲明: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十字第49689號被告與大容
建設公司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第一項房屋坐落台中縣○○鎮○○○段○路厝小段123-1地號土地上建號2220號、第一樓層718.27平方公尺、第二樓層
771.34平方公尺、地下層773.85平方公尺,合計2263.46平方公尺之房屋,係未完成建築物及第二項台中縣政府建築執照(96)府工建建字第370號,所為之查封拍賣程序應予以撤銷。
三、被告則以:台中地院98年度司執十字第4968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被告已與債務人即大容建設公司達成和解,是本案已無執行之必要,被告業已撤回本件強制執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本院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9689號執行事件之查封拍賣程序,惟被告對前揭執行程序之強制執行聲請,已因兩造和解而於99年5月27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聲請,此有被告提出之民事撤回執行聲請狀影本為證,並經本院函詢本院執行處確認屬實,故原告仍對被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玲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