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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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傑
李緯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俊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緯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俊傑、李緯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2人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竟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及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被告黃俊傑、李緯政仍分別於服用酒類後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32毫克、0.35毫克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惟念及被告
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054號被告黃俊傑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緯政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傑、李緯政自民國108年4月15日下午6時30分許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黃俊傑住處前巷口飲用啤酒後,其2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均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晚間7時30分許,由黃俊傑、李緯政分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F9Y-371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迨同日晚間8時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號前,因行車糾紛,共同毆打 黃鈵淇 成傷(涉犯傷害罪嫌部分,另由警偵辦)。嗣經警到場處理,發現其2人酒味甚濃,於同日晚間8時22分許、8時28分許,分別測得黃俊傑、李緯政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0.3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分據被告黃俊傑、李緯政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此外,復有證人黃鈵淇於警詢時之證述與員警職務報告1份、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2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2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檢察官劉文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珊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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