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126號原告 游惜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被告游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確認原告游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游愛珠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65年5月3日死亡)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游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游愛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65年5月3日死亡)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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