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誠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1年執聲付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誠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誠德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於民國97年3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渠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