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陳庭揚 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2,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