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55號聲請人 鄒茂榮 相對人 鄒佩眞
鄒韋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17號),因聲請人及其配偶董玉雪名下無財產及收入負擔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乙節,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103年、104年均無所得,名下無任何財產,足認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可採信。而經審閱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17號給付扶養費卷證資料,可見聲請人以相對人為對造所提給付扶養費事件尚非不合法,亦無不經調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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