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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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潘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