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琮霈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李琮霈住所在屏東縣琉球鄉,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