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95號聲請人韋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進舜 代理人 黃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美堤食品有限│合作金庫│107年3月31日│547,806元│CL0000000│││公司 黃晋逸 │商業銀行│││││││南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