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37號原告 陳芊至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5+139)㎡×土地公告現值15,000元/㎡=2,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73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