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36號原告 尤思淳 原告與被告 邱常瑋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