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2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6年11月2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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