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婷婷 即上海火靠鍋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