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二八○六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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