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投票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3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號(偵查案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3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