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甲○○於97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