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7月3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9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3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