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簡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8年8月3日98年度審易字第137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於98年8月3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137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二、惟查被告被訴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本院因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