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日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6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925號等),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5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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