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即長遠當鋪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94年度北簡聲
字第178號)云云,固屬實在。
二、惟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起訴狀未記載任何理由,本件停止
執行聲請狀亦僅記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依職權調取
94年度字第2433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卷宗後仍查無異議事
由,本院爰於民國94年7月26日函請補正異議事由,但迄未
見復,故本件尚難逕認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
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