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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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玉萩
葉鴻寬 吳鳴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