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陳思璇
陳思晴 被告 宋文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簡字第12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莊書雯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