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7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高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天文於民國103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10年0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28日止累計306,754元正未給付,其中296,950元為本金;8,520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天文於民國100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07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28日止累計313,721元正未給付,其中306,260元為本金;6,477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高天文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28日止累計222,950元正未給付,其中215,992元為本金;5,674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高天文於民國101年0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29日起至民國106年05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28日止累計75,498元正未給付,其中73,187元為本金;1,527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高天文於民國103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774,217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10年0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28日止累計763,891元正未給付,其中741,626元為本金;21,281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高天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26日止累計101,850元正未給付,其中94,979元為消費款;5,67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007)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07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天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7%│││296950││0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高天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2%│││306260││0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高天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22%│││215992││0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高天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37%│││73187││0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高天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7%│││741626││0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高天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60501││0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007│新臺幣│高天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4478││0月27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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