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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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聲明及陳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否認刑事犯行,並引用刑事案件無罪之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4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5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謝梨敏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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