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被上訴人 童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聲明及陳述如下:㈠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明知「布衣神相」影片之著作權
為上訴人享有之重製、出租及販售影音光碟之權利,亦明知渠所販賣上開光碟一套,係未經上訴人授權之非法重製光碟片,仍於民國96年1月25日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judy940902」帳號,刊登販售上開盜版光碟之網頁,嗣經上訴人於同年月26日下午委託案外人魏里南下標購買,被上訴人即將上開盜版光碟(共6片)委託新竹貨運於同年月31日下午以貨到付款方式寄運與案外人魏里南,再由新竹貨運公司將所收款項新臺幣(下同)500元匯至被告指定帳戶,再由被上訴人以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將販售盜版光碟所得轉入渠所開設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以此網路買賣方式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自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上訴人則援引刑事案件之答辯,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
㈢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000元。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 陳詞 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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