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室(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等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如附表編號一、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如附表編號
三、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所列日期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等2罪,經本院等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2部分,經本院以85年度聲字第17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如附表編號3、4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2年度聲字第16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3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就如附表編號1、2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就如附表編號3、4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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