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乙○○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