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金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金簡字第7號
原   告  劉鄭春金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9,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 北金簡 字第 7 號裁定(101.07.16)[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