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金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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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金簡字第7號
原 告 劉鄭春金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9,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