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賴昆江 被告 盧立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38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