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2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伍年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95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2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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