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1號
原告 張晏豪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