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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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共計肆點陸柒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03年度毒偵字第7061號被告羅文昌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4.670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新北檢103年度毒偵字第7061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新北檢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0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於該案件所查扣之白色結晶塊6包(驗前淨重共計4.6710公克,經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共計4.6708公克),均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案物照片10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1038654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見偵卷第9至10頁、第13至16頁、第3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分別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