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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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 梁國祥 相對人 劉旭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5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16日、104年9月17日、10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5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16日、104年9月17日、104年10月29日之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5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