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格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宗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5,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