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7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北簡字第18734號原告 李麗香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4日上午9時48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