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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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乙○○庚○○辛○○甲○○己○○丙○○戊○○上列上訴人丁○○等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看守所98年度訴字第
39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參拾壹萬壹仟參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玖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