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