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被告 古文雄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侵訴字第15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0000甲000000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陳威帆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