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0號原告 傅李阿香 被告 侯名皇
陳逸修 賴禹任 張溢麟 洪浩哲 賴世豐 陳千容 江承駿 王俐蘋 郭鴻寶 盧嘉偉 邱國瑞 戴榮志 顏雲年 黃英豪 羅翊耘 賴峯源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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