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鄧許春妹 被告 何旭明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春選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何旭明、李春選、李啟華、 吳玉娟 等4人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740號),惟被告何旭明、李春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